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请教问题(1)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如何理解?例如原清单数量为100,结算时为60,那么多少工程量执行原综合单价,多少工程量重新组价?
(2)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如何理解?是指原该项合价占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比例还是工程量调整部分(10%以外的)合价占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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