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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房[2009]233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225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将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 (一)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编制及审核项目可行性经济评价; (二)编制及审核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 (三)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四)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服务。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按附件所列咨询服务项目及费率,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具体咨询服务项目收费可根据市场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下浮执行标准。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少服务多收费;只收费不服务。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持相关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格证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原工程造价中介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下载地址:http://bbs.86zjr.com/thread-65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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