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合同约定条款:“材料价格按所属分部工程施工期内的平均价格”(此条款在合同附表:定额计价方式计费程序表中注明),请问:此处分部工程如何划分,是否可按定额相应分部划分为:“土方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等? 2、现施工单位想把“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和“砌体工程”合并为主体分部工程是否可行?(因当时施工期价格波动很大,不同划分对人工、材料影响很大) 3、请问如何划分才比较合理,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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