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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 年度我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按各施工企业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结算时,应出示《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按辽建发 [2006]30 号文件第九条执行,即以税费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 0.5% 计取;以人工费为取费系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 3.5% 计取。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其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税费前造价的 0.4% 计取。
2. 按清单报价投标中标的施工企业应考虑价格风险,合同中对价格风险有特殊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无特殊约定原则上不予调整。 3.2004 年消耗量定额关于复合木模板含量扩大 10 倍的规定在执行 2001 年实物量定额时可参照执行。 4. 地下室、深基础脚手架按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实际发生情况按实计算。 5. 商品砼中使用的外加剂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工程直接费,列入其它费用中,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6. 钢结构工程钢屋架、屋面及墙面彩钢板如实际采用吊装的,且成品价中不含安装费,可计取吊装费用。 附: 关于转发《200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 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本建价发[2008]1号 各自治县、区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管理,做好二○○七年度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现将省造价总站、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关于印发<二○○七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2007年《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简称规费计取证)已经下发,非招标工程在办理工程预、结算时应以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本年度本企业的实际规费标准为准。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或本年度未核定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规费以税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0.5%或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3.5%计取。 与以前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文件解释为准,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辽建价发[2007]29号文件(略)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本溪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二○○八年一月七日 关于印发《200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http://bbs.86zjr.com/viewthread.php?tid=894&page=1&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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