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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福建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建设公寓一楼 联系电话:0591-87615685 【福建建设信息网 > 审批大厅 > 行政许可 > 勘察设计与规范类 > 福建省建设厅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 第五条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省直有关部门﹑省(控股)总公司﹑省高校的直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原件以及对其人员、业绩、设备、办公场所等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核实(核查)的情况加以记录,提出初审意见。再将初审意见和核实(核查)记录以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3、省建设厅进行审查,其中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商省有关部门评审意见后,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省建设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条材料要求 1.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专项设计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份数要求同上。 2.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需要核实原件的,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由核验人签字。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3.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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