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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2007(232)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调解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定文明施工办法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财务部、国家安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定生产用度财务管理暂行要领>的通知》,同时由于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增长幅度较大,我厅决定对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定文明施工办法费及综合人工单价做如下调解: 一、调解准则 1. 安定文明施工办法费:衡宇建筑工程由原分局部项工程费的1.4%调解为分局部项工程费、办法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2.6%;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分局部项工程费的1.4%调解为分局部项工程费、办法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1.8%。 2. 综合人工单价:建筑工程、安置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25.73元/工日调解为36元/工日;装饰工程由原28.48元/工日调解为42元/工日。 二、调解要领 1.安定文明施工办法费为不可竞争用度,准则调解后按规费的计价步骤计列。 2.综合人工单价调解后,其调增局部招标人在体例最高限价时,分局部项工程与办法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4.2.2规定计入危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是否参考自主确定。 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1、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前未治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劳动量执行调解后准则,合同未约定的,是否调解及调解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 2、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依法可以不招标的衡宇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再以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01年《全国统一安置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及其配套的《用度定额》作为新签订发承包合同的计价依据。 3、依法可以不招标的衡宇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主不接纳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参照2004年《陕西省建筑 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置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价目表》、《参考费率》和本《通知》规定体例工程预结算。 4、依法可以不招标,实行了定额计价,2008年1月1日以前未治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劳动量执行调解后准则,合同未约定的,是否调解及调解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 四、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认真解释。 陕西省建设厅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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