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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国统清单招标,中标后签订稳定单价合同。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只有土方挖运没有石方爆破及挖运;合同中规定如果产生清单漏项项目按本地定额组价并四类取费,如果产生现场签证只给定额直接费不予取费。实际施工中遇到石方爆破及挖运,工程量现场丈量后是否凭据清单漏项处理?增补一下: 产生的石方爆破属图纸所示范畴,地勘申报中图纸设计位置显示石方,土方的清单劳动内容中不考虑石方劳动内容。以下是合同内容: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动引起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单价实在定方法为:报价中有类似工程清单综合单价的,均套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合同中无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或不克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相匹配的,按以下方法结算,即:(1)对电缆沟、地面硬化、给排水、电气照明、砌体围护等清单漏项局部,均执行安徽省2000定额或相关定额,人工费执行47元/工日,材差经批准后按实调解(招标文件约定的质料按招标文件执行。其它质料均按当月淮北市信息价进行调解。质料价调解以当月进度款结算时的淮北市信息价为依据;漏项工程当月不报进度款的,价差调解按合同施工期淮北市信息价的低价执行),税金3.475%,四类取费后总价下浮5%进行结算。(2)设计、现场变动或签证局部,按安徽省2000定额或相关定额,人工费按47元/工日,税金按3.475%,直接费加材差加税金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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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图纸设计位置显示石方的可能。如果合同中其它地方没有相应的条款的情况下(1)、(2)款是相互增补,就是漏项执行(1),变动和签证执行(2)。我认为当初合同的体例时是想把“对电缆沟、地面硬化、给排水、电气照明、砌体围护等”以外局部归为(2)处理,但少了一句话,没有说明,这就存在争议。因为石方的存在显然不是设计变动,没有理由我非要执行签证,因为(1)虽没有写土建装饰的漏项但不排斥土建装饰的漏项,合同的承包方可以认为,土建装饰同样也存在漏项可能虽然可以依据(1)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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