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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合同专用条款内容不是在合同协议书里。那合同专用条款优先解释是排在投标书及其附件前面还是后面?答:你的这个问题要分二个方面来回答1)对涉及到工程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条款(招投标法没有明确,但是合同法第30条有明确:“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人为,履行期限、履行所在和方法、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要领等的变动,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所以当涉及到“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的质量要求、工程的安定生产要求、工程价款或计价方法、工程款支付方法、工期、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条款出现争议时,其解释步骤应该是按招投标文件在先,合同条款在后。原因是:合同建立是招投标的产品。《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合同中出现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条款是无效的。(该方面的内容详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通告文号】法释〔2004〕14号)2)对付其他的条款解释步骤应该是专用条款在先3)其实目前的做法应该是 招投标文件中就有合同的文本,只是在具体签订合同时,对一些细节问题在专用条款中接纳细化(不是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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