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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政策从3月19日召开的全省建筑市场与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省清欠办日前发出《调整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作出调整。 对连续三年以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部门应当减免其缴纳金额。对连续三次以上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当提高收缴额度。减免和提高额度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分别缴纳。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核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费凭证,不能提供缴纳保证金凭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日常监管中,凡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部门将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有关部门可以将保证金直接拨付给被拖欠的农民工。因动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当在动用保证金之日起15日内,补全保证金数额。对于省重点支持的骨干优势企业,免予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这个不太具体,你可以参考一下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下发的(冀交基【2007】50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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