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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事务所正在跟踪一个政府项目,该项目合同订立时间为2010年7月22日(在政府指导文件规定的人工调解前)。本合同接纳稳定单价合同方法确定:合同单价不因质料市场价格的转变而转变,但是江苏省在10月出台了个规定,二、调解要领 1、体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准则执行。 2、招投标工程体例标底、招标控制价和依法不招标工程体例预算的人为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准则执行。 3、本通知规定的人为准则调解适用于稳定总价合同、稳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 4、本通知规定的预算人为单价准则,凭据用度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三、执行时间本通知中的预算人为单价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人工人为调价要领或未规定国家政策性调解不调解的工程,2010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局部按本通知中的准则执行;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人为单价有让利的工程,在执行新人为准则时,应同比让利。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现在施工单位要求调解人工,参照最新的人工单价,能不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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