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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甲方签订合同时规定稳定单价、单价结算时不予调解,其意思是单价稳定、工程量按实际产生的工程量结算。合同中应该签署产生工程变动时,单价调解的要领。本合同中写明的:业主确认增加或减少价款的签认,执行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准则进行组价。应理解为工程变动时(有设计院变动通知单),单价的调解。所以针对合同内的工程量执行原单价,变动后业主确认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的单价重新调解。关于收取审减金额的30%作为审计费的问题,凭据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如果合同没有规定,通常按以下要领处理:建设单位包袱本工程的审计用度审减额5%以内不收取施工单位任何用度超出5%的局部收取超过局部5%的用度(对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的处罚),但该用度不作为审计费(审计费建设单位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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