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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此文件执行关于调解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新建造〔2012〕1号伊犁哈萨克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区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建筑市场连续健康成长,依据《最低人为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险部令第21号)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劳动时间和人为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 3号)、《关于调解区最低人为准则的通知》(新政发[2011] 50号)精神,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摸底、测算剖析的基础上,组织体例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解要领。经审查,现批准通告,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乌鲁木齐地区建筑、装饰装修、安置工程在新建造〔2010〕5号文件基础上(定额人工费单价计费基础),抗震加固工程在新建造〔2010〕6号文件的基础上凭据附件所列调解系数调增。二、乌鲁木齐地区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衡宇修缮工程分别在新建造字〔2002〕3号文件、新建定字〔2001〕8号文件、新建定字〔2001〕7号文件的基础上调增至附件中建筑、安置工程调解后的定额人工费单价准则。三、调增局部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用度。四、本次调解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已治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解。本通知由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认真解释。请下载附件:建筑、装饰装修、安置、抗震加固工程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解系数附件:建筑、装饰装修、安置、抗震加固工程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解系数 单位:% 地区计算基础调解系数乌鲁木齐地区定额人工费单价计费基础建筑工程: 37.77装饰装修工程: 36.64安置工程: 37.51抗震工程(土建):37.77抗震工程(安置):37.51人工费不再在人材机表中调解。乌鲁木齐市政是2002定额估价,不是2010新定额,既要在用度内外调解政策性定额人工费31.49%,合同中约定的又要按乌市造价市场信息价调解,也是只计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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