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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审计过程中遇到这样问题,建设工程接纳稳定总价合同,里面有暂列金额项目。我们暂按工程款=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然后加减设计变动来做的,施工单位却一口咬定稳定总价合同不该该扣除暂列金额。请大侠援助。最好有规范可查。谢谢稳定总价合同只能对应于图纸范畴以内的项目,在此范畴内工程价款不予调解。但对付设计变动和工程签证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合同显然没有特别约定,应当按实调解。你这个情况稳定总价合同里面的暂列金额,应该就是用于设计变动和签证的增加内容的。我个别意见两种处理要领1,。暂列金额不动,但是设计变动和签证增加的也不给于记取,完全稳定总价,不再转变。2.扣除暂列金额,然后设计变动湖综合签证增加的赐与按实际产生记取,其余的工程量转变不予考虑。没有啥文件明确规定这些内容的,都是凭据惯例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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