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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如下:价差调解:建筑、装饰装修、安置工程基准价按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开工时间差别时,按此条内容的原则分单位工程计取)开工前一个月《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通告的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常用质料综合价格计取,其中人工、钢筋、砼、预拌砂浆在基准价的基础进行动态调解。单位工程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人工、钢筋、砼分别按主体施工阶段《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价格加权平均价进行调解;二次结构(砌体等)及装饰装修、安置工程的人工、预拌砂浆按施工期间《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同期价格加权平均价进行调解;所有价差不加入取费及下浮,只计取税金。请问这里的“所有价差不加入取费及下浮”的价差是指定额质料单价与信息价的价差,还是指与上述“基价”的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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