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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文件:渝建[2011]440号 各区县(自治区)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凭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要领的通知》(渝办发[2011]109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要领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79号)的规定,建筑安置企业自2011年5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调解建筑安置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解的建筑安置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都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其计取费率为: (一)纳税所在在市区的企业为3.48%; (二)纳税所在在县城、镇的企业为3.41%; (三)纳税所在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为3.28%。 二、调解后的建筑安置工程税金计算基数仍为税前建安造价,即:税金=税前建安造价*规定计算费率。 三、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置工程,企业从2011年5月1日起纳税的,均应凭据调解后的税金计取费率准则执行。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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