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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并凭据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劳动。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申报;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问题:(这边核验施工许可证时啥意思? 核验办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是否具备吗?) 第十一条 凭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申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克定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申报情况。因故不克定期开工超出六个月的,应当重新治理开工申报的批准手续。问题:(这边的因故不克定期开工超出六个月的,应当重新治理开工申报的批准手续。 是否与第十条相互矛盾呢 该如何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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