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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宇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若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动事项后的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动价款申报时,视为该项变动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动”。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出变动价款申报,但是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动事项记录,月进度款申报中也括了该月产生的变动工程价款金额,是否可视为承包方未违约?2、当事人仅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报后一定期限内予以回复”,未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回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如何处理?3、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发包人支付完工程款,工期延误已得到发包方和监理方的同意,事后发包人可否向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4、招投标后,双方订立施工合同并备案后,能否修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增补协议?如变动原合同价款。如果能,是否还需要备案?如果不克,是否违反了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若履行合同过程中,施工量减少,双方变动合同减少价款,能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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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是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若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的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但是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报告中也包括了该月发生的变更工程价款金额,可视为承包方未违约?--主要还得看有没有正当的延误理由以及甲方是否认可。2、当事人仅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未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已经默认。3、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发包人支付完工程款,工期延误已得到发包方和监理方的同意,如果属于正当的理由,事后发包人不会向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了。4、招投标后,双方订立施工合同并备案后,不修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可以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如变更原合同价款。如果能,不需要备案。若履行合同过程中,施工量减少,双方变更合同减少价款,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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