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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宇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若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动事项后的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动价款申报时,视为该项变动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动”。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出变动价款申报,但是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动事项记录,月进度款申报中也括了该月产生的变动工程价款金额,是否可视为承包方未违约?2、当事人仅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报后一定期限内予以回复”,未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回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如何处理?3、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发包人支付完工程款,工期延误已得到发包方和监理方的同意,事后发包人可否向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4、招投标后,双方订立施工合同并备案后,能否修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增补协议?如变动原合同价款。如果能,是否还需要备案?如果不克,是否违反了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若履行合同过程中,施工量减少,双方变动合同减少价款,能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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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答:属于2、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但是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报告中也括了该月发生的变更工程价款金额,是否可视为承包方未违约? 答:既然月进度报告中包含了变更的工程价款,就应该是等于提交了提出变更价款报告3、当事人仅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未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如何处理? 答:在约定期限内不答复视为违约,可追究违约责任。4、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发包人支付完工程款,工期延误已得到发包方和监理方的同意,事后发包人可否向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答:工期延误不论得到谁的同意,都要看是谁的责任,即使甲方同意,如果延期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仍可向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5、招投标后,双方订立施工合同并备案后,能否修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如变更原合同价款。如果能,是否还需要备案?如果不能,是否违反了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若履行合同过程中,施工量减少,双方变更合同减少价款,能否成立? 答:不可以变更原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但是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报告中也括了该月发生的变更工程价款金额,是否可视为承包方未违约?从合同角度说可视为承包方违约。这要看甲方怎么做了。如果变更的确发生了,双方还是协商解决最好。未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如何处理?这个也不好说,现在一般甲方处优势乙方处劣势,只能权宜行事了,要么你就告它到法庭,这是下下之策。事后发包人可否向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已经同意工期延误了,应该有签字吧。,怎么还主张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不成立。能否修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不可以的。法律不支持。若履行合同过程中,施工量减少,双方变更合同减少价款,能否成立?这个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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