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施工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桩基工程,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商定结算单价,包含所有人工、材料、机械等施工费用、管理费用及税金,对施工用电双方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提供电源,乙方挂表进行计量,费用有乙方支付。施工前后,双方人员对现场电表读数都进行了记录,并于竣工后办理了用电量签证,我方在向甲方提交的竣工决算中按签证的用电量对电费进行了扣减,但甲方在审核决算时却提出按定额中相关工作量套算的用电量作为扣减依据,而不是以实际用电量进行扣减。因计算结果差异较大、双方意见分歧,导致决算迟拖未决。
对此我方认为,该工程结算单价是双方根据市场行情议定,我方报价的综合单价中所含电费部分也是根据以往施工实际用电情况进行计算的,非按定额价确定,而且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电费结算方式,因此无法接受甲方以定额套算用电量代替实际用电量结算电费的方法。
现就以上工程结算中所遇到的情况进行咨询,望能得到专家们的意见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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