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问答网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专家团队 - 造价QQ群 - 3721k建筑网址导航
已关闭 -- -- 8个回答 次浏览0
共 8 条
普通回答
问题1:补充协议书中“在不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况下,对工程材料的价差进行调整”这句话是否矛盾?是否可行(我的理解:执行03清单计价规范,并且是全费综合单价包干,调整了材料价差,综合单价肯定是会变的)本人认为呢这个应该是可以直接在材料调整里显示和单价么有关系的 问题2:根据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按此法,合同补充协议书应该不成立。是否?本人认为这个应该是没有达到这个条件的问题3:如这补充协议成立,我该如何处理这个工程?本人认为那就是说这个工程的材料可以调人工可调按着文件但是清单的综合单价是不可以调整的补充:站在审计的角度,我就是想知道该如何处理这个工程。
问题1:补充协议书中“在不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况下,对工程材料的价差进行调整”这句话是否矛盾?是否可行(我的理解:执行03清单计价规范,并且是全费综合单价包干,调整了材料价差,综合单价肯定是会变的)---可以这么处理:维持原报综合单价,材料差价,在费用表中另列一笔。 问题2:根据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补充的协议不违反此法。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变化了情况签订的补充协议时合理的也是合法的。问题3:如这补充协议成立,我该如何处理这个工程?---按照原合同和补充协议办理。还要兼顾甲乙双方的意见。
问题1:补充协议书中“在不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况下,对工程材料的价差进行调整”这句话是否矛盾?是否可行(我的理解:执行03清单计价规范,并且是全费综合单价包干,调整了材料价差,综合单价肯定是会变的) 你说的没有错,调整了材料价差,综合单价肯定是会变的。然而,根据补充协议,达到条件的时候,有必须按照合同调整,那就只有将这部分价差单独列出。问题2:根据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按此法,合同补充协议书应该不成立。是否?补充协议是成立的,因为施工过程中存在不确定因素。当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认为按照原合同及投标文件无法实施时,可适当签订补充协议。问题3:如这补充协议成立,我该如何处理这个工程?补充:站在审计的角度,我就是想知道该如何处理这个工程。你就按照原合同和补充协议执行审计,原合同和补充协议有冲突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问题1:补充协议书中“在不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况下,对工程材料的价差进行调整”这句话是否矛盾?是否可行(我的理解:执行03清单计价规范,并且是全费综合单价包干,调整了材料价差,综合单价肯定是会变的)不在原单价是改,直接找材差,材料用量*材料价差,一般材差可以取税金,看补充协议是否有相关方面规定 问题2:根据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按此法,合同补充协议书应该不成立。是否?补充协议是否存在上述原因,一般情况下不能用这种方式处理,对施工单位没有什么好处,当条件不能承受时才能走此方法问题3:如这补充协议成立,我该如何处理这个工程?在投标预算基础上做量差,根据补充协议单独做人、材、机价差补充:站在审计的角度,我就是想知道该如何处理这个工程。
问题1:补充协议是合法的,首先双方是法人,同时广东省造价管理部门对当材料价格疯涨的问题也下发了相关处理文件,核心就是根椐市场材价的情况,双方签证补充协议,结算时就是依椐这个文件和补充协议计算,协议中的“在不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况下,对工程材料的价差进行调整”,这句话没有矛盾,你就按补充协议的规定计算,综合单价不变,按工程量分析计算的材料消耗补差就可以了。问题2: 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没有违反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只能是说根椐省造价管理机构的文件作出合理反应,是合法合理的问题3:这个结算要是让我审,就是这样处理,工程量按竣工图及相关现场签证资料计算,按03定额计算汇总各种材料消耗量后,按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按广州市2008年第二季度的指导价为基础对超过3%的所有工程材料进行调差。调差费用作其他费[也可叫独立费]处理。我补充就一句,要是从合理确定造价角度出发,不应当指定按一个季度的材差计算价差,你这个项目时间这么长,最合理的办法就是按各个时期完成的形象进度,按当期公布的参考价计算价差,这样算比较烦琐,相应合理又容易计算,还是按形像进度加权平均计算,这样合理些
|
本站公告相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