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
工程结算问题列位请教一下:一、在工程
招标文件中,
合同价款及调解是这样写的“23.2 本合同价款接纳(1)方法确定。(1)接纳固订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危害范畴:质料市场价格转变和国家政策性调解。危害用度的计算要领: 无 。”二、在合同中关于质料价结算是这样的“2、工程款结算要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领计算,质料运费按有关文件规定的要领计算,质料价按实际
施工时间的贺州建材信息价计算。”在结算时,施工单位与审计单位有差别的意见,审计认为应按“招标文件”来执行,施工方认为应按“合同”来执行。如果此问题走司法步骤,结果会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