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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建建监字〔2011〕180号关于调整施工企业税金收缴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苏政发[2011]3号《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行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增值税税额的1%提高到2%,并统一了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政策。据此测算,我市施工企业的税金计收标准作如下调整:在市区、在县城(镇)、不在市区或县城(镇)的标准分别为3.48%、3.41%、3.28%(其中已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工程排污费是(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费用)*1% 具体文件没找到。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标准的通知苏建价函〔2011〕27号各市造价管理处(站)、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1〕190号、苏财综〔2011〕31号)规定,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标准从2011年3月20日起由工程结算收入的0.19%调整为0.11%。结合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缴特点,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下列原则计取:1、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作为规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可竞争。2、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规定,计费基础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以及其他项目费之和。3、根据《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非本省建筑企业进入本省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本省建筑企业在本省施工时,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在下一年度征收。与之对应,对于非本省建筑企业进入本省施工的,并且2011年3月20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调整为0.118%。本省建筑企业在本省施工的建设工程,2011年3月20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调整为0.118%。请各市造价管理处(站)、各有关单位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及时调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计取标准,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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