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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计取,一般建设工程(设备安置除外)工程结算中都是税后扣除甲供材。甲供材征税的相关规定 甲供材征税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质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括以下几个项目:①建筑、②安置、 ③修缮、 ④装饰、⑤其他工程作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建筑、③修缮、④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畴,剩余的两个是安置和其他工程作业。对付其他工程作业,在《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置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质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剩余的就是“安置”项目了。从实际看,安置项目涉及甲供的主要是设备,质料较少,但是实务中,安置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的,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因此,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备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质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以上是对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一些最基本的政策规定,近几年,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付甲供材征收营业税问题又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大众也务须要关注的: 1、甲供设备不征收营业税。凭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付安置工程,如果安置的设备价值作为安置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不作为工程产值的,不征收营业税。而凭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其他建筑安置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该包括设备价值。”且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凭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列举。这里说的是设备,和我们甲供材有什么关系呢。实际关系还是很大的,对付甲供物资,有些是质料,有些是设备,凭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质料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质料和设备的区别。这个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往往很困难。好比象光缆、线缆,以前大众可能都将其视同为质料,而16号文则界定为设备。并且16号文授权了省级地方税务局进行设备的认定,这对付解决纳税人对证料和设备的认定上的争议很有援助 2、装饰工程中甲供材不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凭据2006年8月17日《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接纳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凭据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帮助质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质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施工单位目前所许缴纳的税金分成两部份: 1.向甲方转嫁部份:营业税3%、 都市建设维护税(附加税,以营业税为计算基数)、 教育费附加(附加税,以营业税为计算基数)。 以上三项综合计算后,就是我们在工程造价中计算的按综合费率计算的那部份税金。一般为3.2~3.5%(差别都市附加税率不一样)间。 综合税率计算: 1/(1-营业税率-营业税率*附加税率之和)-1 2.不克向甲方转嫁部份: 除上述税金这外,施工企业尚需缴纳以下的税金 企业所得率,按企业经营利润*33%计算。 个别收入调理税,此部份应由务工者缴纳,但考虑到建筑业的特殊性,一般由工程总承包人代收后统一上缴税务部分。 目前,各地税务部分为便于计算,将企业所得税和个收入调理税也综合测算成按一定税率征收 综上所述,在计算出不含税造价后,再按综合税率(只能是可转嫁部份),即可得出工程税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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