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那句话的关键是综合单价是否调整,调整的条件和如何调整,并未说道工程量的问题,你引用错了地方。至于工程量的调整问题,你在详细看看合同,有无别的地方有说明再来问。可以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
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你可以拿书仔细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