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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要看你的合同是怎样规定的了,如果其时没考虑那么细的话,可以看.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转变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转变在合同约定幅度意外的,其综合单价及办法项目费应予以调解:【说明】如何调解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应按以下原则治理: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转变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解,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转变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局部项工程费超出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办法费均应作调解。调解的要领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办法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解。也可以与另一方协商定一个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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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新规范的条文及说明供你参考【条文】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说明】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方式、方法在合同中约定。【条文】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意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说明】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应按以下原则办理: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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