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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涉及到你问的这个问题,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主要建筑质料价格危害约定及调解的通知》(陕建发[2009]3号)文件里面有关于危害的约定,你结合工程项目签订的合同,仔细的比较剖析,可以调解局部差价,具体在文件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文件里面的一、三、四条等说法不明确,留有余地的。(陕建发[2009]3号)文件: 陕建发[2009]3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稳定建设市场秩序,包管工程质量和安定,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遵循客观、刚正、刚正原则,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凭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要领》(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规定,对主要建筑质料价格的危害约定及调解通知如下: 一、发承包双方应增强危害防备意识,富裕考虑主要建筑质料价格涨落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安定和工期的影响,施工合同务必明确约定主要建筑质料价格危害控制条款,包括危害范畴、危害幅度和超过危害范畴和幅度的调解要领。主要建筑质料的种类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价格的危害幅度宜控制在合同约订价格的±5%以内。 二、工程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办企业体例的招标文件中应对投标人主要建筑质料报价提出明确的危害控制要求,最高限价应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通告确当期建设工程质料信息价体例。 三、本通知在下发前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治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危害分担原则合理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事宜。 1.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建材价格危害范畴、幅度和超过危害范畴、幅度调解要领的,按合同约定调解。 2.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增补协议,合理分担价格危害。 四、主要建筑质料相符合同约定的价差应按规定计取安定文明施工办法费、规费和税金。 五、本通知自执行之日起,尚未签订发承包施工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材价格危害范畴幅度和调解要领,仍不约定或约定所有危害由承包人包袱平一致理条款的,其价差应由发包人包袱;若承包人主要建筑质料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其低报局部(以工程所在地当期综合信息价与报价的差额)由承包人包袱。 六、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凡合同未约定主要建材价格危害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要求发承包双方增补完善或签订增补协议,不然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不予治理合同备案手续。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二00九年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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