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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建议是产首先看一下合同,是稳定单价合同或稳定总价合还是按实结算,如果是稳定合同,我认为,人材机都应计取,因为当初我就是基于此项方便才是这样报价的,并且招标文件和合同不没有规定我使用质料的限制,这是合理智慧的报价。这与质料是不是国家的没有关系,只要我完成合格的工程(虽然这样的使用是相符工程质量的要求为前提),我就依法获得合同规定的人为。如果是按实结算合同,质料费不克计取,这种合同的前提是,所有损失得到赔偿,所有非正常获利应扣除(这里所说的非正常获利并非说上面说的是不正当获利,而是相对付我们目前的建筑工程预结算制度如套用定额、计取费率、人材机调解等而言的)总之依据合同拿起执法的武器,审计局的人也得尊守执法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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