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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对现在的工程来讲,是一个越来越纷乱的问题。首先,要分清甲供材与甲方购买设备的区别,其次就是甲供材扣除及节余、超支的问题,最重要的,就是甲供材税务处理的问题。 对付清单工程,原则上无论是甲供材还是乙方供材都要进入综合单价(甲方购买设备列入招标人局部的购买设备费中。虽然如果招标文硬性规定不进入综合单价、招标人购买设备费的除外。 在假定甲供与非甲供价格一致的情况下,造价的崎岖取决于结算方法。如计税后扣减甲供材,(不考虑质料节余与超支),应该是一致的。如税前扣除,虽然造价要比乙供要低一些。 以下是比较权威的关于甲供材计税方面的说明。关于甲方供料的税务处理所谓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质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孕育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质料质量和本钱效益角度出发,防备建筑乙方在质料上做文章,担心不克确保建筑质料质量,影响工程质量和自身的声誉。对付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下面从两个方面剖析甲供材的税收处理问题,一是甲供材如何征税的相关规定,二是甲供材差别的会计处理要领衍生出来的开发票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相关税收处理问题。一、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质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备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质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近几年,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付甲供材征收营业税问题又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1.关于设备征收营业税问题。凭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付安置工程,如果安置的设备价值作为安置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不作为工程产值的,不征收营业税。而凭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组成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头、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置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该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凭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列举。凭据上述规定,对付甲供材的质料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质料和设备。财税[2003]16号文授权了省级地方税务局进行设备的认定,这对付解决纳税人对证料和设备的认定上的争议很有援助。2.装饰工程中甲供材不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凭据2006年8月17日《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接纳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凭据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帮助质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质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质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帮助质料费等用度的装饰劳务。因此,在“建筑业”税目中只有“建筑”、“修缮”、“安置”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二、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的税收问题1.甲供材的会计处理甲供材孕育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差别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甲供材如何开发票及税收问题。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举例如下:甲方与乙方施工合同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含甲方提供钢筋200万元。方法一,甲方发出质料时,借记预付账款,贷记原质料。乙方借记原质料,贷记预收账款。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凭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工程总造价中直接工程费包括质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其他费,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质料都要计提税金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甲方应该支付给乙方的工程价款。因此甲方将质料给乙方时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方法二,甲方发出质料时,借记开发本钱,贷记原质料。施工不做账务处理,做备查簿登记,供收发实物管理使用。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甲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乙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质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相符规定的。从相关的执法准则看,目前对付甲供材的会计处理,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要领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要领就带来了下一步的乙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在方法一下,乙方应该按10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000万缴纳营业税。在方法二下,乙方按800万开发票,如果按1000万开发票就会导致200万质料在甲方重复入本钱的情况。2.甲供材的相关税收问题从税收包袱上看,按现行税法,无论乙方是按1000万开发票还是按800万开发票,甲供材都务须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乙方都务必按1000万元征收营业税。因此,从理论上而言,对付乙方,无论甲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包袱是稳定的,只不过是凭据甲方的会计处理的差别,开票金额有所差别罢了。在现实的情况中,由于开票金额的差别带来乙方差别账务处理和税收处理,施工企业按10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给甲方,按1000万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付200万这局部的甲供材,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本钱。这对付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解决方法:(1)乙方对付甲供材发票入本钱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申报出来后,乙方凭工程决算申报和甲方提供的购买质料的发票清单计入乙方工程本钱,并允许在税前扣除。(2)局部税务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甲方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甲方结算,对甲方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虽然能够得到抵扣。但实际上,这种处理要领是非常错误的。一般说来,甲方通常不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购买的质料给乙方最终还是用于甲方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克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在方法二下,由于甲方在发出质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本钱,因此,乙方在收到质料以及以后将质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乙方按800万开发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本钱的问题。但是,由于现行营业税准则定,乙方的计税收入包括甲供质料,因此,乙方要取得甲方代扣代缴甲供材营业税的完税凭证,不然在税务检查中,乙方务须要补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甲方按规定计提税金,最终只能是自己包袱。目前,相关执法准则对付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方法都是可以的。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接纳方法一是比较好的,这样能很好地将甲供材纳入监管的范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付工程,甲方务必取得建筑业发票才华入开发本钱,不然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克计入开发本钱。虽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从企业的角度而言,方法二是比较好的。因为,对甲方而言,由甲方提供甲供材时,可以包管质料质量和控制质料本钱;对付乙方而言,如果工程完工后质料有节余,一般也归乙方所有。我们认为,从税收处理看,如果乙方及时取得甲供材发出时的代扣代缴营业税完税凭证,对甲方和乙方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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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是甲方购买的材料,提供至现场供乙方使用,招标文件及合同会有约定的,单价大多数是暂定价,便于乙方组价。实际施工中甲供材一般是按照施工进度提前部分时间进场,甲供材的实际价格应该在乙方签收材料时会有清单给乙方的,内有品牌、单价、数量、合价等,便于乙方与甲方进行材料结算,超领时甲方会按照实际价格扣款,少领时甲方会按照实际价格补给乙方款项,另外甲供材保管费应根据合同约定办同一品牌、规格的材料甲方购买的材料也是通过询价、招标等方式购买的,与乙方购买的材料价格总体来说应该区别不会太大,除非采购方式等不同。至于造价要看是根据什么价格组价了。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进入组价,造价就会合理一些,如果按照组价时的价格比实际购买价格低进入组价,造价就会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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