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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理解。3.1.2条的规定和合同中的。。。约定其实并不矛盾。二者分别对应整个招投标的差别阶段。3.2.1条说的准确性由招标人认真,指的是从招标文件发出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为止。这这个阶段合同尚未签订,所以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虽然有招标人认真。一般中标后就要凭据约定的时间(其实这个时候还没有签订合同,一般应该是招标文件的条款中说明)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应该对清单工程量差别大的双方进行核对,对中标价格进行须要的修正,然后凭据修正的造价来签订合同,确定合同价。一般合同中的条款是不克和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相抵触的,当发觉差别时应该按清单强制性条文为准。如果不是强制性条款,那就是以合同为准。其实我们更应该要注重 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国家招投标法、有关工程承包合同的司法解释等都已经明确,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不得签订有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 对付施工图总价包干项目,其实自己就不适用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来报价,而应该接纳工程总价报价(不是综合单价报价),工程量由投标人自行计算。当接纳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时,出现清单漏项结算时是否能调解取决于招投标文件、合同的约定。应该注意 施工图总价包干的方法有很大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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