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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没有变更,按照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约定,一般是正负5%以上就可以调整,所以,你要看找遍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是否扣除5%以内的部分,其余都是可以调整的,不止是ketty回答的2008清单。招标文件只是一个投标的统一标准,但是不是唯一的标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所以才有不平衡报价这一说法。2、发生变更后,按照相关规定,应当是,扣除200平方米大理石的造价,按照约定,重新编制铝塑板的签单报价(如果原先有报价,执行原有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铝塑板数量,进入结算。经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审计、监理单位核定后,纳入结算调整范围。更加详细的,你可以到http://www.jianzhuye.net/bbs/viewthread.php?tid=659&page=1&extra=page%3D1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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