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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鄂建文[2011]145号 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避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至竣工期间产生的质料价格颠簸危害,包管竣工结算的刚正合理及真实性,经市场观察研究,现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质料价格调解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质料价格等危害的包袱范畴、幅度及调解要领的,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合同中约定不调解质料价格的,双方可参照第二条的内容协商解决。 二、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质料价格等危害的包袱范畴、幅度及调解要领,在工程价款调解和工程结算时可参照下列规定执行:对付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扣除招标控制价中明确给出的质料价格危害系数之后,其质料价差调解原则:质料转变幅度超出±5%(含±5%),转变幅度以内的危害由承包方包袱,超出局部由发包人包袱或受益。没有招标的建筑安置工程,可参照上述规定治理。 三、建筑工程质料差额的计算是以投标截止期前一个月省级或本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分通告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与施工期省级或本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分通告的市场质料信息价格或发、承包双方认订价格之差。计算的质料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产生的质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包袱。 五、本指导性意见自通告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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