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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能。请查阅 京建发〔2014〕17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及相关计算规范的实施意见 十四、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当按计价规范规定确定单价,由此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应当按计价规范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并调整合同价款。 十五、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出现偏差时调整综合单价的原则。合同中没有约定时,工程量出现偏差幅度超过±15%的,可调整综合单价。当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当调低;当减少15%以上时,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当调高。措施项目费应当随工程量变化作相应调整。并调整合同价款。 十六、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当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当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执行后,应当调整措施项目费,并调整合同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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