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调整综合单价,这是投标人认为的不平衡报价造成的后果,只能默认了。
(有可能是甲方发现这一点的不平衡报价后做的应对措施)
有个项目,投标报价时业主给的工程量清单cfg桩量大,灌注桩量小。我采用不平衡报价,把cfg桩价格报高,灌注桩价报小。中标签合同也是按招标清单的量。现在业主重大设计变更,cfg桩量由1万多立降到1千多立,灌注桩由4千多立涨到1万2千立。合同中没有明确这种情况可不可以调整价格。我们的利润点放在cfg桩上,现在亏大了。
这就是不平衡报价的误区。
建议首先看工程合同是否有相关约定。
如果实在不行,建议与建设单位申请该两个项目重新按市场价报价结算。
尽量得到甲方的理解。
亲,根据你所述问题,回复如下:
所签合同总价是完成清单工作内容由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的施工费,因清单中某一项实体工作量发生变化,且增加量超过10%的比例,根据2013清单计价相关规定,对超出部分的工作量应重新组价。
希望对你有帮助!
顺便唠叨几句,有时聪明反补聪明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