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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 2、因暴雨造成的损失应按不可抗力处理。 按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单位的围墙不属于工程本身的损害,故施工单位承担费用,业主给予工期相应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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