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品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品级许可的范畴内包袱工程监理任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逾越本单位资质品级许可的范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包袱工程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质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提供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包袱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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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执法、准则以及有关技术准则,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包袱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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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质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凭据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接纳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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