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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建设,使用权,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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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15062889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4 20:55:00  举报
凭据执法和行政准则的规定,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流转时,其使用范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流转。包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衡宇抵押的,该衡宇占用范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三款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本条规定了实现“房地一致”的另一种方法“她随房走”,这也已被执法实践和社会生活普遍接受。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规定时,要特别注意和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衔接,这两条实际上做为一个整体,只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衡宇有一个产生了转让,另外一个就要相应转让。从执法后果上说,不可能也不允许,把“房”和“地”分别转让给差别的主体。别的,本条中所讲的隶属设施占用范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可能是一宗单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有可能是配合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份额,特别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转让占用范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能也不该该导致对业主配合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破裂。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本条外,还要依据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才华全面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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