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据执法、行政准则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同时流转。都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衡宇的所有权和该衡宇占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包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衡宇同时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在我国,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归属虽然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在转让中务必实行“房地一致”原则,以制止出现“空中楼阁”的尴尬局面。实行“房随地走”,作为实现房地一致的方法之一,已经在执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接受。本条规定与已有执法制度是一致的,也相符社会生活实际。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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