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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规定,海关,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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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62054106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23 1:06:00  举报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许多立准则。例如,法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无主财产属于国家。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属于任何人之物,得为民众配合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考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通告。通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海关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治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东西申报进境之日起超出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用度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回;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克提供的,不予发回。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回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东西认真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东西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治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须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恒久留存的,海关可以凭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用度后,上缴国库。邮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分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认真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口国际邮递物品,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分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的处理要领,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分规定。《货仓盘盈物资及无主货管理暂行要领》第四条规定了无主货实在认:盘点检查中发觉的不明货主物资,自发觉之日起3个月内,货仓应接纳须要办法寻找货主。3个月期满后确实找不到货主时方可确认为无主货。记人无主货账。 
第六条 规定:盘盈物资和无主货要单独存放,单独及时建账、建卡,专人保管和保养。第七条规定:盘盈物资入账后即可处理;无主货从确认之日起,半年内要继续寻找货主,半年内未找到货主,又无人认领时,可作变卖处理。 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品招领处,待人认领。自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通告招领通告之日起6个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缴国库。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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