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权法起草、审议和征求意见中,多数意见反应,目前建筑区划内的门路、绿地、其他大众场合、公用设施和物业办事用房的所有权归属不明,导致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多,矛盾大,物权法应当对建筑区划内的门路、绿地、其他大众场合、公用设施和物业办事用房的归谁做出明确规定。但在物权法中如何规定,存在着差别意见。有的认为,门路是市政设施,应当属于国家所有,业主享有使用权。有的认为,绿地是土地的一种使用效用,其实质就是土地,都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业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有的认为,都市的土地是国有的,无论是门路还是绿地,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有的认为,现实中,业主购房通常不支付物业管理用房的价款,对物业管理用房没有权利。有的认为,业主购房后对所购衡宇拥有的所有权包括两局部:一局部是对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局部享有的专有的、独立的所有权;另一局部是对专有局部以外的门路、绿地、其他大众场合、公用设施和物业办事用房等共有局部以及建筑物的隶属设施享有的共有权。有的认为,建筑区划内的门路、绿地、其他大众场合、公用设施和物业办事用房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本着谁投资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开发商在售楼时明确将小区的绿地、门路、物业管理用房等用度分摊给买房人的,就归业主共有。没有分摊,归开发商所有。
现实的情况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基本归业主所有。门路有的归业主所有,有的归市政所有。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建筑区划内四米以下宽的门路归业主,四米以上宽的门路归市政。有些大的建筑区,如北京的天通苑,主干线门路产权归政府。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转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立法部分经观察研究认为,门路、绿地、其他大众场合、公用设施和物业办事用房作为建筑物的隶属设施原则归业主共有。因此本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门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大众门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大众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别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大众场合、公用设施和物业办事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绿地、门路归业主所有,不是说绿地、门路的土地所有权归业主所有,而是说绿地、门路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归业主所有。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建筑问答网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专家团队 - 造价QQ群 - 3721k建筑网址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