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指的东西,即作为保险东西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归纳综合起来可分为物质财产自己和圈外人责任两类。为了方便确定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出的保险项目通常包括物质损失、特种危险赔偿和圈外人责任三个局部。
1物质损失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工地上的物料。建筑工程的保险金额为承保合同的总金额,即建成该项工程的实际造价,应包括设计费、质料设备费、运杂费、施工费、保险费、税款及其他有关用度。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和项目,指未包括在上述建筑工程合同金额中的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认真建筑的项目。该项保险金额应按这一局部的重置价值确定。
(3)安置工程项目,指未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内的机器设备安置工程项目。该项目的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计算,应不超出整个工程项目保险金额的20%,若超出20%,则按安置工程保险费率计收保费,超出50%,则应单独投保安置工程保险。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指施工用的种种机器设备。其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确定。
(5)工地内原有建筑物,指不在承包工程内,归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或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建筑物或财产。该项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出其实际价值。
(6)园地清理费,是产生承保危险所致的损失后为清理工地现场合支付的用度。对大型工程该保险金额一般不超出合同价格的5%,对小型工程不超出合同金额的1%.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指不克包括在以上六项范畴内的其他可保财产,其保险金额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以上七项保险金额之和,即可组成建筑工程险物质损失项目的总保险金额。
2特种危害赔偿
特种危害是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动、海啸、洪水、暴雨和风暴;特种危害赔偿则是保单中列明的上述特种危害造成的各项物质损失的赔偿。
3圈外人责任险
建筑工程保险的圈外人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相近的圈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圈外人责任接纳赔偿限额,赔偿限额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凭据工程责任危害巨细商定,并在保险单内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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