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沉降观测的东西
沉降观测的东西包括:地基基础设计品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品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加层、扩建建筑物;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地下地下水等环境因素转变影响的建筑物;及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剖析的工程。
二、沉降观测点的布设
沉降观测点应布设在能全面反应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的点位,一般布设在建筑物的四角、在转角及沿外墙每10-15米处;崎岖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差别地质条件、差别荷载漫衍、差别基础类型、差别基础埋深、差别上部结构、沉降缝和建筑物裂缝处的两侧;建筑物宽度大于或即是15米,或宽度小于15米但地质条件纷乱的建筑物的内纵墙处,以及框架、框剪、框筒、筒中筒结构体系的楼、电梯井和中心筒处;筏基、箱基的四角和中部位置处;多层砌体衡宇纵墙间距6-10米横墙对应墙端处;框架结构可能孕育产生较大不均匀沉降的相邻柱基处;高层建筑横向和纵向两个偏向对应尽端处。种种修筑物沿四周或基础轴线的对称位置上布点,数量不少于4个测点。观测基准点应设在基坑工程影响范畴以外,一般不小于30-50米且数量不该少于两个。
观测点的布设是沉降观测劳动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影响观测数据能否真实地反应出建筑物的整体沉降趋势及局部沉降特点。
三、沉降变形监测的精度要求
沉降观测的丈量精度品级接纳Ⅱ级水准丈量。视线长度宜为20-30米,视线高度不宜低于0.5米,宜接纳闭合法消除误差。
四、观测周期
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务必定时进行,不然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施工期间一般在基础或地下室完成后开始观测,每完成一层观测一次,沉降速度≥2.0mm/d应减缓加载速度并增加观测次数;如施工过程暂停,则在停工及重新开工时应各测一次,停工期间2-3个月测一次;竣工后第一年测四次(其中第一次宜在竣工后二个月时),第二年测 2-3次,以后每年一次直到稳定。各个阶段的复测务必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华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五、稳定准则
稳定准则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或最后三次观测中每次沉降量均不大于2√2倍丈量中误差,则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二、三级多层建筑以0.04mm/d,高层和一级建筑以0.01mm/d为稳定准则。若施工过程中沉降大于2.0mm/d则应接纳有效办法。
六、验收准则
建筑物竣工验收准则为最后一次观测的沉降速度:二、三级、多层建筑物和低层建筑物平均沉降速度≤0.10mm/d,最大沉降速度≤0.12mm/d(2处),一级、高层建筑物平均沉降速度≤0.06mm/d,最大沉降速度≤0.08mm/d(2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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