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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施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条款如下: 5、 结算工程量计算要领按99定额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阳台按其实际投影面积1/2计算),其中基础局部按地下室面积的一倍系数乘以综合单价计算;地下室局部按其面积乘以一倍系数乘以综合单价计算。 8、工程量按建筑面积计算,结算单价为主楼200元/㎡,车库308元/㎡。 现劳务公司与我方结算时指出车库局部面积为车库基础按车库面积计算一遍,车库局部再计算一遍建筑面积,然后乘以308元,当初合同约谈时,只是车库按308元/㎡计算,建筑面积按计算规则,合同中的第5条,只是针对主楼,但合同中没有就车库局部计算规则单独说明,现引起纠纷,地下车库应该是单位工程,不属于地下室,列位同仁请援助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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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说这就是合同订立是文字表述语的不严谨,以至于孕育产生歧义,给了劳务分包以钻空子的想象空间。解决合同纠纷,最关键的是站在对方的思维角度去想对方是怎么想到钻这个空子的,就是因为一句话“其中基础局部按地下室面积的一倍系数乘以综合单价计算;地下室局部按其面积乘以一倍系数乘以综合单价计算”因为这句话,对方认为既然基础的工程计算凭据地下室的面积来了,那么单价也应该按地下室的单价来。所以你可以这样反驳到:这句话仅指出了工程量计算同地下室,但单价没说同车库。合同中明确说了是车库308元/m2,是车库,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而不是全部地下室,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你要抓住车库二字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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