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这句话是不是说结算时所有的工程量(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总价(单价)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等)都不重新计量,只有变更的项目才计算?
是的,你理解正确,在原报价中所有工程量均不再重新计量,只计变更部分结算.
基本就是总价合同,如果不发生变更就是一次性的报价,你的理解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