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与
施工方签订大包干
合同15000000万*(2009年签的),其时
结算书也是按2009年的信息价做的。而
工程真正施工是在2014年,由于施工方在施工时很多装饰工程未按图纸施工,只是进行简单的粗装修,现在要把施工方未做的装饰局部全部扣掉,增加粗装修局部的钱(不属于签证变动范畴内),但施工方要求把扣掉局部按2009年的信息价算,增加的局部按2014年的信息价算,请问这合理吗?2、施工方签了60多张联系单,有甲方的签名盖印,要求增加这局部的钱,但这局部的内容有些是在合同的范畴内,请问该不该算?算的话是按什么时候的信息价算,是否也要下浮?3、合同以为的签证单按什么时候的信息价算,是否也要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