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总价合同,定额计价(非清单),实际情况如图片所示,结算时6I、9I、3.0-4型风机的数量应该以投标文件里的数量为准进行计算。
标的只是招投标时的控制价,不克作为决算依据,既然是稳定总价合同就应以中标预算为准决算。
如果合同约定稳定总价不予调解时按中标预算价直接决算,不做调解;如果合同约定可以调解,结算时凭据实际数量做签证让甲方签证并作为决算依据。
问题补充:
结算时具体怎么处理,是做签证还是直接增减【结算应该做签证,然后根据实际调整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