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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现场已施工至顶板回填土阶段,现甲方有一段围挡未破除(此段围挡为售楼时甲方搭设,投标时勘察现场并没有),导致有一块区域无法用机械回填只能人工推斗车回填。向甲方报此用度,甲方回复我们的清单项目特征已经包括此用度。详细描述如下:“取土方法及运输距离、运输东西及夯填方法投标单位综合考虑”现我有疑问需像列位请教:1、投标时勘探现场,后期施工时现场环境产生转变,请问此局部是否有什么国家规定或者规范要求如何记取用度?(我们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没有此相关的内容,所以只能查国家规范)2、像我们现场这种情况,请问这个别工回土钱是否有条款可以支持?3、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取土方法及运输距离、运输东西及夯填方法投标单位综合考虑”,请问后期产生转变,转变的方案是否涵盖在这个“综合考虑”之中?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以上描述的有关问题,我方合同中均未有相关的条款说明,所以请列位回答时,能拿出国家有关规定的条款来说服甲方!谢谢大众!
最佳答案
你的情况解答如下:1、没有国家规定或者规范要求如何记取用度。2、像你们现场这种情况, 这个别工回土钱是没有条款可以支持的。3、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取土方法及运输距离、运输东西及夯填方法投标单位综合考虑”, 后期产生转变,转变的方案是 不可能 涵盖在这个“综合考虑”之中的。以上描述的有关问题,虽然合同中均未有相关的条款说明,也是可以申请这局部用度,但是不克拿出国家有关规定的条款来说服甲方! 应该凭据实际情况和甲方谈这个问题,因为这是属于 甲方影响了你们正常施工,属于非施工单位原因 增加的用度,这在合同条款中 是应该属于甲方包袱的用度;建议你们正式给甲方发函,也可以申请 造价管理部分 咨询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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