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局部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好比1-10层某个施工单位作,11-20层另外施工单位做就属于建筑法禁止的肢解发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