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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单位做跟踪预算。施工单位在14年进行投标,其时按08清单实施招投标。15年12月签订了施工合同,因其时施工单位没注意,没能发觉有以下条款约定:关于变动估价的约定: 1)在本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工程项目单价的,按本合同综合单价计算;2)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产生局部变动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动局部相应定额子目调解综合单价;3)在本合同中没有适用或者类似的综合单价(合同清单中没有的子目或者子目单价),由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组价方法,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配合审定后确定执行;4)以上第3)条约定的组价方法为,凭据2013年建设部通告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厅通告的进行组价。现在审计单位以2013清单第9.3.1条对所有产生的工程变动、专业暂估价进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同比例下浮,施工单位觉得合同违背了其时招投标的意愿,希望能写函件按其时招投标实施的08清单进行重新组价。列位老师,如何写函件,能有什么依据支撑吗? 合同是否违法了招投标法,或者说招投标是否比合同权限优先。 请列位分享下心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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