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开挖隧道时为了确保成型后的空间能够相符设计建筑限界要求,一般在施工时都要预留一定的变形量,具体预留几多在相关的规范中都有规定。这样,对付施工单位而言,其的隧道开挖量、质料用量(喷射混凝土、衬砌混凝土、钢拱架)都明显增加,而一般的设计工程量中并未考虑,仅仅只是凭据建筑设计限界进行工程量的计算,这样对付施工单位来说明显的亏损了,存在亏损的危害。
所以,本人认为对付施工单位来说,应该理直气壮的向甲方去索要这一局部实实在在干了的工程量。但不知什么理由更富裕一些,希望也有相类似经历的朋友讨论一下,相互借鉴。谢谢 !希望大众知无不言!希望这个帖子富裕学术的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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