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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大众一下问题,希望大众一起讨论下, 有一个施工合同对工程设计变动是这样约定的,设计变动在原设计图建筑面积(原设计面积20000M2)的10%以内时(含10%)(因此项目为商业建筑,变动的可能很大,所做了此约定),计造准则按现行的计算准则下浮6%,设计变动超出原设计面积10%时,超过局部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双方协商解决。 基础刚施工完,地上局部建设方出了变动,面积酿成了23000M2,施工方对变动后面积与建设方协商增加这3000M2的算计要领。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按约条在原结算的条件下,对增加局部的面积赔偿60元/M2,但对增加面积双方有了争议:施工方认为应该按3000M2*60元/M2=18万元计算赔偿建设方认为应该按1000M2*60元/M2=6万元计算赔偿请大众讨论下,两家哪个说的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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